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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925民初209号 原告:苏某某,男,194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周宁县。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