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9行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东路9号(金城花苑)B幢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钱昌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乾宝,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武,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七支路5号。
法定代表人许广盛,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丁洋,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钱昌安,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审第三人福建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东路9号(金城花苑)17幢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钱美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古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二、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行初67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义文
审判员 赖昌铅
审判员 杨礼崧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玉芳
书记员钟泽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