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82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1号院2号楼3单元2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鹏,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旭路232号1层232。
法定代表人:付兴,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大兴区232号1层232。
被申请人: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派出所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光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雅,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11号楼。
被申请人:赵光发,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北京市大兴区100米。
原告***与被告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光发,第三人中电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孙鹏、叶振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以1658552.07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511919202200015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1658552.07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晓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新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