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118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光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 100 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38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 100 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384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刘亚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