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4466号
原告:***,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中电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派出所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旭路****232。
法定代表人:付兴,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电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拓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跃博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其另案起诉的相关纠纷仍在二审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