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781执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晒口街道新氨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李纲东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闽078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5981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868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998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递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经查,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到清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联系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