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民初315号
原告: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晒口街道新氨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55087277M。
法定代表人:吴利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149Q。
法定代表人:张连枝,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同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惠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贻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建辉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