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民初1098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小蕉母本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66156359Q。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钻,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谷乡福坪村福坪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8163301T。
法定代表人:郑章锦,总经理。
被告: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政府宿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0927007160。
法定代表人:陈海林,董事长。
第三人: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华亭村亭前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625276。
法定代表人:方飞鹏,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由原告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开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詹杨珊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