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民初258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新城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855940014W。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华山小区F幢F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99020637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长泰路东侧长泰家园东区商场屋面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6686711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6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9033458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沙县。
被申请人:**,女,1968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府北新村西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石艳丽,女,1985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艳丽价值3022.74万元的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艳丽价值3022.74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志强
审判员张志历
审判员谢明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