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民初25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沙县新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石艳丽,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长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永安市含笑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被告**,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
被告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沙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已与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协商解决还款事宜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936.83元,减半收取计96468.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468.42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孙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