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427执2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注册号350427100012965,组织机构代码85594038-0,住所地沙县城关滨河路19幢。
代表人:饶建南,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晓华。
委托代理人:石淋微。
被执行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27100017725,组织机构代码69902063-7,住所地沙县华山小区F幢F5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锦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00100001186,组织机构代码66686711-0,住所地沙县华山小区D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江海,董事长。联系。
被执行人:林锦清,男。
被执行人:石艳丽,女。
被执行人:陈道泉,男。
被执行人:康玉兰,女。
被执行人:林国栋,男。
被执行人:张莉,女。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锦清、石艳丽、陈道泉、康玉兰、林国栋、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7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锦清、石艳丽、陈道泉、康玉兰、林国栋、张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锦清、石艳丽、陈道泉、康玉兰、林国栋、张莉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878767.37元及逾期所产生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短时间内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7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海铨
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
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文婷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