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元民初字第1726号
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蒋锦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锦清,董事长。
被告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舟华庭项目部,住所地福建省沙县。
负责人林伙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舟华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9元,减半收取2979.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49.5元,由原告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振铭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