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民初1480号
原告:**(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樟(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松山镇岐后村白花7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3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