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执6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小陶村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93579817。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81执6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增贵
审判员  陈祖军
审判员  罗德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秀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