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民初2880号
申请人:**,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小陶村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93579817。
法定代表人:余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活,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维森,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凌,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忠,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莫晓龙,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豪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凌、莫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凌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幢××室房产,查封价值3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凌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及案外人詹光雄以坐落于永安市××路××号××室共有房产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与詹光雄共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路××号××室房产;
二、查封刘凌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幢××室房产,查封价值3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刘凌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预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刘燕航
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