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982民初423号
原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起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起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某某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福建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