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213民初3561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第三人:厦门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某、第三人厦门某甲有限公司、厦门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