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567号
原告:源亿(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36号5层520-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蚂蚁非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机场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源亿(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蚂蚁非标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亿(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亿(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亿(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源亿(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