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4065号
原告: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主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X6ND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6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30489A。
负责人:***。
被告: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269号原客运产业部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4904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龙岩城发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