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459号
原告: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269号原客运产业部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中甲路南山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