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219********,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劳人仲案字(2022)第**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96000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