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1626号 原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解放路西大桥6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 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其垫付的材料款500000元;2.判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其于2019年12月18日与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了《屏南花语湖郡项目工程补充协议》。后该工程进度款一拖再拖,合计欠进度款870000元。为了赶工期验收交房,**于2022年6月9日签订承诺书,保证在2022年6月20日前付500000元,其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将所有短缺材料采购进场施工。其依约将材料采购进场安装完工后,**拒绝支付垫付款。故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花语湖郡项目”的有关工程承包给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项目所在地为福建省屏南县,故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屏南县。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屏南县。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 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