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民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28号鼓楼社区服务中心大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珠海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