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1民初308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园区金岩路56号A2栋楼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8号九龙商业街A号楼A501室。 代表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