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21执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园区金岩路56号A2栋。
法定代表人:陈隆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赤岸大道6号金顶国际20幢3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师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921执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松晖
审判员  缪素秋
审判员  马朝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秋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