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21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中乘社区太康路101号文化广场E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692776886。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园区金岩路56号A2栋楼三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290040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闽09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康健
审判员范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晨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