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九龙商业街**楼**iv>
代表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楠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