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倚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9094号
原告:兰州倚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曦,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第三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兰州倚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项目部及第三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倚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9910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405256.06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直至付清之日),以上合计:2396256.0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14-K-01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旧城整体改造项目供应高低压开关柜、直流屏及配电箱等设备,合同总价款为4350000元。后由于被告取消配电室,2015年4月14日,双方合意变更合同,合同总价款调整为329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于2017年8月7日配合被告及第三人完成了兰州供电公司的验收后开始供电。现质保期已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305000元货款,剩余货款1991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出卖人为“兰州倚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兰州倚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权作为该合同的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即兰州倚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倚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70元,退回原告兰州倚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瞿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