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兰州倚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项目部、第三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倚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项目部、第三人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倚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倚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