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3036号
原告:**必,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593548406。
法定代表人:郑永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林春满(实习),福建邹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必与被告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必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必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必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