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必与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3036号

原告:**必,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593548406。

法定代表人:郑永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林春满(实习),福建邹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必与被告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必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必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必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