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财保402号
申请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路街道周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92638176。
法定代表人:陈添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希,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593548406。
法定代表人:郑永虎。
申请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0)闽0181民初6669号】,申请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账号:14×××13)中的银行存款1418885.85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0350140240xxxx00093)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账号:14×××13)中的银行存款1418885.8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