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财保4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路街道周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92638176。
法定代表人:陈添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希,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593548406。
法定代表人:郑永虎。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0)闽0181民初6669号】,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181财保40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账号:1405********)中的银行存款1418885.8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因已达成调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账号:1405********)中的银行存款1418885.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