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5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枫湾路****。
法定代表人:段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冰,女。
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593548406)。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永虎。
申请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浙0205财保3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279.8元。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27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晓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