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舒兰华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执43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593548406。

法定代表人郑永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莹,福建皱鲁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春满,福建皱鲁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艺都路仙游国际油画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65350980M。

法定代表人杜墨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经济开发区兴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3696118700J。

法定代表人柳森,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闽032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919,988.3元及利息;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福建大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仙游国际油画城#12地块配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6,919,988.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舒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吉林省舒兰市经济开发区××街××号的房地产(房屋权证号为:舒兰市房权证吉字第Y××8号、舒兰市房权证吉字第Y××9号、舒兰市房权证吉字第Y××0号、舒兰市房权证吉字第Y××2号、舒兰市房权证吉字第Y××3号、舒兰市房权证吉字第Y××4号、舒兰市房权证吉字第Y××8号、舒兰市房权证吉字第Y××9号、舒兰市房权证吉字第Y××0号、舒兰市房权证吉字第Y××1号、舒国用(2014)第0××0号),上述房地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仙游县××镇××村所有权证号为企2XX0、企2XX9、企2XX8、企2XX7、企2XX6、企2XX5、企2XX84、企2XX3、企2XX2、企2XXX1、企2XXX0、企2XXX9、企2XXX8、企2XXX7、企2XXX2、企2XXX1、企2XXX0、企20XXX9、企20XXX7、企20XXX5、企2XXX4、企2XX3、企20XXX3、企20XXX1、企20XXX0、企2XXX26、企20XXX8、企2XXXX9、企2XXXX2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仙游县××镇××村××宗地)仙国用(2014)第QY18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上述房地产本院已裁定查封并予以处置,经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该房地产现暂无法处置;发现执行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吉B6××××江淮牌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3××××的小霸王牌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闽BM××××的马自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闽BP××××的海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闽BS××××的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均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32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效力。

审判长  黄培添

审判员  胡志铿

审判员  郑凌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翁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