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24民初1298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市某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0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某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