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夏道保温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十四冶安装工程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夏道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十四冶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夏道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锌铟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四冶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冶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夏道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道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冶建设公司)、***山锌铟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5民初1554号之二民事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 十四冶安装公司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5民初155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专属管辖的四类案由分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属于《民事案由规定》中明确规定的三级案由。而本案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于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非专属管辖,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优先适用约定管辖。综上,本案应由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夏道公司、十四冶建设公司、锌铟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 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案涉工程位于马关县辖区,马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应属无效约定。十四冶安装公司认为马关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十四冶安装公司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十四冶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