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23执3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夏道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麦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苏省海滨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夏道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麦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193号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4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苏麦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尤*
执行员游晴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连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