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5民初445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夏道保温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80186967,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湖滨路43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夏道保温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夏道保温安装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的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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