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24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化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新桥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70518117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宁化县曹坊镇曾家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化县曹坊镇曾家背村,组织机构代码66686145-6。
代表人:巫生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宁化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宁化县曹坊镇曾家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查封宁化县曹坊镇曾家背村民委员会名下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何家园闽赣建材市场永利家园商住楼X幢XXX店面三年,宁化县曹坊镇曾家背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执行标的账户汇入62,190元,用以支付宁化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案款60000元和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2,19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执行请求如何履行于2018年10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宁化县曹坊镇曾家背村民委员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和解长期履行”的事由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以“和解长期履行”的事由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24执400号案件的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