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北拓7-207室。
法定代表人:蒋钦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8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系基于《债权转让协议》获取债权并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应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货币接收方)***所在地管辖,柯城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柯城区人民法院错误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衢州市柯城区,故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伟霞
审判员 吴宏斌
审判员 祝惠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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