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181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北拓****。
法定代表人:蒋钦全。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