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民初416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谋川,福建顺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滨江社区江滨南路鲤景湾三期A栋1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461W。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铿,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铸,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拟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文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