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5民初1658号
原告: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461W,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滨江社区江滨南路鲤景湾三期A栋17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4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