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3民初22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滨江社区江滨南路鲤景湾三期A栋1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46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银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