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与福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03民初3981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三明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