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231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青年路38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318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享有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永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