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0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南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7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或银行账户存款4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或银行账户存款4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