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天湖生态旅游休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天湖生态旅游休闲中心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524执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陈秋香
审判员 王秋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