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9090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娟、郑海林,、实习律师。
被告:苏明堂,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刘开,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南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77W。
法定代表人:黄成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苏明堂、刘开、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清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