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川金商贸有限公司、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0112财保111号
申请人昆明川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9581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川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9581的财产。 保全费1718元,申请人昆明川金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国娟
法官助理李红丽书记员符慧芸